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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快计:微信支付,发红包、特别注意的税收问题

玉米0117| 2019-1-19 14:20 阅读 312 评论 0

温馨提示: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员工、给消费者发微信或支付宝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以及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涉及到哪些税收相关问题呢?

今天就给大家摆摆这个龙门阵~~

1.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给个人发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

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高管用个人资金给员工发网络红包

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高管(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向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不征收个税。

4.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1元以下的小额红包不需要缴纳个税,但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5.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货款,不给开具发票合规吗?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用微信向商家支付款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为由,不给开具发票。这种做法合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67家已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中,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业务均不属于53号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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